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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二手房产权状况不明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司法机关或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。若房屋设定有抵押,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这种二手房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。
2、二手房房屋类型不明。现在二手房市场上的房屋大部分为商品房,但也存在部分未转为产权的使用权房。如果这类使用权房未取得产权证,根据有关规定是不能转让的。另外,若求购的是非居住用房,则该房屋的类型必须为商业用房。
3、二手房合同签订人身份不明。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应由购房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。如果购房人忽略验证合同签订人的产权人身份,以及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产权人,则产权人或其他共有权人若以合同签订人未取得其委托为由,主张该合同无效,那么,购房人仅能向合同签订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缔约过失责任。
4、二手房模糊的付款方式。很多二手房买卖双方通常只关注房屋价款达成一致,对于具体的付款方式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,结果在其后履行过程中,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,受损失的一方因为当初与对方未订有明确条款而只能自认倒霉。
5、二手房模糊的交房约定。有时,二手房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已有明确的约定,但却疏忽了交房这一重要环节。在此可能会涉及到二手房交房的具体时间等问题。若无具体约定,则可能出现逾期二手房交房,却无法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被动局面。